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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六大亮点
作者: 时间:2012-4-20 0:00:00 阅读: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正式执行,应该说这次的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大进步,进一步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尊重,以我浅见,这次条例的修改体现了六大“亮点”。

    亮点一:“标准统一”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修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原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职工的平均工资相差较大,同样的工亡事故得到的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差异太大。而修改后的工亡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得到统一,如果按照2009年的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175元计算,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17175×20=343500元,真正实现了“同命同价”,这不仅是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而且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亮点二:“范围扩大”

    原条例中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型,而修改后的条例中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使参保范围大大增加,使新增人群有法可依,有保可参,大大提高了新增人群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指数。

    亮点三:“待遇提高”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而修改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不难看出,一至四级伤残标准分别提高了3个月,这说明条例中有意把待遇向重度伤残的人员倾斜,从而增强他们的生活保障的系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四:“强调自律”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车事故的,就可以纳入工伤认定,关注的焦点在于是否是机动车辆,而现在是分析谁要负主要责任,简单的说你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而发生交通事故就不能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相反,你如果在人行道路上行走而被自行车撞伤将会纳入到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公民严格要求自己,不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伤而不保。

    亮点五:“简化程序”

    原条例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原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操作程序比较复杂,致使诸多工伤争议案件不了了之,企业主逃避了责任,而劳动者的伤害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修改的条例中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大大简化了操作程序,提高了工伤争议的效率。

    亮点六:“企业减负”

    新修改的条例中充分考虑到为企业减轻负担,一方面要求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兼顾企业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所以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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