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类  型: 忘记密码? 注册
   
 职业研究
     
  政策解读   首页 > 职业研究 > 政策解读
特殊行业也不能收取押金
作者: 时间:2012-3-21 0:00:00 阅读:

    赵某应聘到某金店做销售员,单位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000元加销售提成。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收取了她700元作为押金,用于“商品损坏、丢失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赵某在此工作了几个月,每月都能领取2000元左右的工资。但最近赵某负责销售的饰品不知何原因出现丢、坏损现象,每次事发后该店都要从她当月工资中扣除损失。工资被扣后往往只剩下了几百元钱。由于感到工资太低,赵某遂提出辞职。该店同意她辞职,但却称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押金不退还。赵某不同意,在多次要求未果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此可见,该店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之一。

    该店以行业特殊为由,向赵某收取押金,实际上是将用人单位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劳动者。行业特殊只能通过加强日常管理来约束,不能以收取押金来制约。况且,按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员工有过错,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额的2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目前,该店补发了赵某工资差额,退还了收取的押金。

来源: | 关闭